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7年度,1號
CHDV,97,除,1,200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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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寬敏實業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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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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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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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明德醫院陳中和│台灣銀行彰化分│96年8月31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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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寬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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