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8號
CHDV,97,補,38,200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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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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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