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9號
CHDV,97,補,29,200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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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瑋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山彩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73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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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山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