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26號
CHDV,97,補,26,200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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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尚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7,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51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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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