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1號
CHDV,97,補,11,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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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408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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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