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5號
CHDV,97,聲,25,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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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4年度存字第135號提存事件提存 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因假執行事件,前遵鈞院9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判決提存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在案。茲因本件訴訟已終結,聲請人定20日以上 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 云云,並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二、本院查,聲請人本件訴訟受敗訴判決,法院並判決聲請人應 賠償相對人假執行之損害確定,相對人並已持該確定判決於 民國96年6月26日具狀聲請強制執行94年度存字第135號提存 事件內之提存金在案(因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尚 未進行查封),此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執字第16465號強 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並非未行使權利,聲請人本件 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不合,自不能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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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特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