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博仲行銷
企劃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辰晟環境衛生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附本票之受款人為辰晟環境衛生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辰
晟環境衛生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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