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042號
SLDV,91,訴,1042,200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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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壹
     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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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