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聖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泰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捌萬伍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陸拾壹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捌佰壹
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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