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1年度,38號
SLDV,91,親,38,2002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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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三八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
            十五弄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三七巷十號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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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