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證明(如警察局交通事故處理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日亮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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