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2號
CHDV,97,促,62,200801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肇事證明(如警察局交通事故處理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日亮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以供本
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1/1頁


參考資料
日亮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