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74號
CHDV,97,促,374,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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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原名
陳乙辰)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乙○○(原名:陳乙辰)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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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