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元暨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8日、96
年5月18日邀同債務人乙○○、甲○○○、戊○○向聲請
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二筆及捌拾捌萬元,並
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8日、97年5月17日清償,利息按聲請
人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目前合計為年率6.511%)按月
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
有借據三紙可稽;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及
第陸條第壹項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
立之授信約定書四紙為憑。
(二)緣債務人乙○○、甲○○○、戊○○、丙○○及案外人王
灶於民國83年4月14日立具保證書,約定連帶保證債務人
(即借款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債務在新台
幣壹仟萬元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且願遵守保證書各
條款之約定,此有保證書為憑。
(三)債務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開借款僅繳納利息至民
國96年8月8日及96年8月18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
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
積欠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
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促字第34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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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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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00000│乙○○,王│年八月八日起│ │五一一 │
│ │0元 │森發,林慧│ │ │ │
│ │ │玲,瑋富實│ │ │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2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00000│乙○○,王│年八月八日起│ │五一一 │
│ │0元 │森發,林慧│ │ │ │
│ │ │玲,瑋富實│ │ │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880000│乙○○,王│年八月十八日│ │五一一 │
│ │元 │森發,林慧│起 │ │ │
│ │ │玲,瑋富實│ │ │ │
│ │ │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乙○○,王│年九月九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森發,林慧│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玲,瑋富實│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業股份有限│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公司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0000│乙○○,王│年九月九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森發,林慧│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玲,瑋富實│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業股份有限│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公司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0000│乙○○,王│年九月十九日│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森發,林慧│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玲,瑋富實│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業股份有限│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公司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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