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捌拾捌萬壹仟伍佰捌
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週轉之需,於民國
96年5月21日邀同債務人乙○○、甲○○○、丁○○為連
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台幣 (以下同)
柒佰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
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甲○○○、丁○○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為憑。
(二)查債務人(即借款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5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四筆:
1.伍拾萬二筆,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98年5月
22日止,依年金法,於每月22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
息按聲請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74%(目前合計
為年率6.28%)按月計付。
2.壹佰伍拾萬元二筆,借款期間自民國96年5月22日起至
97年5月22日止,利息按聲請人之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
(目前合計為年率6.511%)按月計付。上述借款有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四紙可稽;且依據授信共通條款
第3條第3項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
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
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瑋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上開借款僅繳納本金壹拾
壹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及利息繳納至民國96年8月22日,
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約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本息、
違約金。聲請人是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請求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促字第34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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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40794│乙○○,林│年八月二十二│ │二八 │
│ │元 │慧玲,瑋富│日起 │ │ │
│ │ │實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2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440794│乙○○,林│年八月二十二│ │二八 │
│ │元 │慧玲,瑋富│日起 │ │ │
│ │ │實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3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50000│乙○○,林│年八月二十二│ │五一一 │
│ │0元 │慧玲,瑋富│日起 │ │ │
│ │ │實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4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50000│乙○○,林│年八月二十二│ │五一一 │
│ │0元 │慧玲,瑋富│日起 │ │ │
│ │ │實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0794│乙○○,林│年九月二十三│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慧玲,瑋富│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實業股份有│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限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0794│乙○○,林│年九月二十三│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慧玲,瑋富│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實業股份有│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限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000│乙○○,林│年九月二十三│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慧玲,瑋富│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實業股份有│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限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4 │新台幣│甲○○○,│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0000│乙○○,林│年九月二十三│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慧玲,瑋富│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實業股份有│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限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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