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1年度,33號
SLDV,91,法,33,200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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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
  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
  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
  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局於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四日以教三字第四七七八二
  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五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俟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北二冊、第一一頁第
  二四一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北市
  教二字第0九一三七四四四00號函示,提請第十一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補充
  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十信高級中學捐助暨組織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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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