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三八號
原 告 啟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律師
被 告 台灣優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及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舜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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