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140號
CHDV,97,促,1140,200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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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之1
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施東良」?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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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