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之1
之1
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施東良」?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