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丙○○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積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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