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837號債 權 人 午○○○債 權 人 酉○○○○○○債 權 人 巳○○債 權 人 I○○○債 權 人 申○○債 權 人 天○○債 權 人 蕭丑○○即丑○○債 權 人 B○○債 權 人 壬○○債 權 人 甲○○債 權 人 K○債 權 人 未○債 權 人 E○○債 權 人 子○○債 權 人 癸○債 權 人 丑○○債 權 人 地○○債 權 人 己○○債 權 人 戌○債 權 人 宇○○○○○○○債 權 人 庚○債 權 人 黃○債 權 人 J○債 權 人 寅○○○債 權 人 宙○○債 權 人 G○○債 權 人 A○○債 權 人 H○○債 權 人 戊○○債 權 人 辛○○債 權 人 辰○○債 權 人 F○○債 權 人 卯○○債 權 人 D○○債 權 人 丁○○債 權 人 C○○債 權 人 乙○○債 權 人 丙○○兼上列三十八人代理人 玄○○ 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24巷13號3樓 送達代收 住彰化縣上列債權人午○○○、酉○○○○○○、巳○○、I○○○、申○○、天○○、蕭丑○○即丑○○、B○○、壬○○、甲○○、K○、未○、E○○、子○○、癸○、丑○○、地○○、己○○、戌○、宇○○○○○○○、庚○、黃○、J○、寅○○○、宙○○、G○○、A○○、H○○、戊○○、辛○○、辰○○、F○○、卯○○、D○○、丁○○、C○○、乙○○、丙○○、玄○○聲請對債務人美佳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規定。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美佳美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 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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