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22號
CHDV,95,智,22,2008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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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敘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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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昆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