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敘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專利申請權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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