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6號
PTDV,96,建,6,2008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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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
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8,80
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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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