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
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68,80
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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