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54號
PTDM,96,附民,54,200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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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4號
附民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附民被告  乙○○
      庚○○
      丙○○
      丁○○
      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97年2 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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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