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附民被告 庚○○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附民被告 丁○○ 甲○○ 丙○○ 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2 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