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附民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附民被告 丁○○
乙○○
己○○
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並定於民國97年2 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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