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399號
PTDM,96,訴,1399,200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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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振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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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