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36號
SLDV,97,重訴,36,200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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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林豐茂即祭祀公業林秀俊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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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