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號
SLDV,97,補,5,200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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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辰○○
被   告 未○○
      午○○
      巳○○
      X○○○
      T○○
      M○○○
      G○○
      E○○
      L○○
      U○○
           號
      O○
      丑○○○
      P○○
      寅○○
      Q○○
      子○○
      庚○○
           號
      己○○
      壬○○
           樓
      癸○○
      S○○
           樓
      R○○
      辛○○
      W○○
      乙○○○
      N○○
      V○
      甲○○○
      天○○
      亥○○
      戌○○
      A○○
      丙○○
      戊○○
      丁○○
      黃○○
      卯○○
      D○○
           之9
      宙○○
      玄○○
      C○○
      B○○
      地○○
      宇○○
      申○○
      酉○○
      K○○
      J○○
      I○○
      H○○
      F○○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物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貳
拾壹萬陸仟元(土地面積256 平方公尺x 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
萬6,000 元=921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
仟貳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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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