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辰○○被 告 未○○ 午○○ 巳○○ X○○○ T○○ M○○○ G○○ E○○ L○○ U○○ 號 O○ 丑○○○ P○○ 寅○○ Q○○ 子○○ 庚○○ 號 己○○ 壬○○ 樓 癸○○ S○○ 樓 R○○ 辛○○ W○○ 乙○○○ N○○ V○ 甲○○○ 天○○ 亥○○ 戌○○ A○○ 丙○○ 戊○○ 丁○○ 黃○○ 卯○○ D○○ 之9 宙○○ 玄○○ C○○ B○○ 地○○ 宇○○ 申○○ 酉○○ K○○ J○○ I○○ H○○ F○○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物上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貳拾壹萬陸仟元(土地面積256 平方公尺x 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3萬6,000 元=921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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