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豐年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信明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訴之聲明第2 項經核為非財
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應合併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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