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