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號
SLDV,97,補,16,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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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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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