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5號
SLDV,97,催,5,200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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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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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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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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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丞國際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2,620元 │DA0000000 │96年12月31日 │
│ │司汪文棋 │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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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