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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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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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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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珒鑫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WH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 │王慧芬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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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珒鑫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WH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 │王慧芬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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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珒鑫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209,664元 │WHA0000000 │97年1月15日 │
│ │王慧芬 │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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