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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