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2號
KLDV,97,勞訴,2,2008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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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戊○○
      丙○○
      丁○○
      乙○○
      辛○○
            號2樓
      庚○○
      甲○○
      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佑利通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利通運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原告乙○○己○○所提起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分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元外,原告乙○○己○○
     各應補繳950元。
  (二)原告戊○○丙○○丁○○辛○○庚○○、王
     名正所提起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30萬元,分別應繳
     裁判費3, 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元外
     ,原告戊○○丙○○丁○○辛○○庚○○
     甲○○各應補繳3,05 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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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