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戊○○
丙○○
丁○○
乙○○
辛○○
號2樓
庚○○
甲○○
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佑利通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等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利通運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原告乙○○、己○○所提起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
臺幣(下同)10萬元,分別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元外,原告乙○○、己○○
各應補繳950元。
(二)原告戊○○、丙○○、丁○○、辛○○、庚○○、王
名正所提起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30萬元,分別應繳
裁判費3, 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元外
,原告戊○○、丙○○、丁○○、辛○○、庚○○、
甲○○各應補繳3,05 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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