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0號
債 權 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許進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