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子巷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居 於臺北縣石碇鄉,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 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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