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1年度,553號
KLDV,91,基簡,553,2002091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五三號
  原   告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玲
  被   告 華晟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三萬八千五百九十六元,折合銀元十四萬六
  千一百九十九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一千六百零九元,折合新臺幣四千八百二十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七
  百八十二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珍珍

1/1頁


參考資料
翔鴻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晟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