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96年度,1162號
KLDV,96,基簡,1162,200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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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1162號
原   告 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436─CJ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乙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之各種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4月8日與原告簽訂契 約,將其所有之小客車靠行原告公司,並由原告向監理機關 申請車牌號碼436─CJ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車執 照一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約定被告須每月繳納行政管理費 ,並應負擔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交通違規罰鍰等費用 ,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各項稅款及管理費,屢催無效,經原 告以存證信函催告並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 前開車牌二面及行照一枚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存 證信函、上開車輛牌照登記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通知未到 庭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牌照二面及行照一枚返還,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動產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涉訟,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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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