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同法第27條有 明確規定。
二、本件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有被告戶籍 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