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4146號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淑霞
劉洛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0月28日向原告購買DISNEY'S WOR LD ENGLISH語言系統1套,分期付款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 1,650元,約定以分期付款36期方式,其中頭期款支付5,000 元,其餘款項則自94年12月5日起於每月5日為付款日,至所 有款項付清為止。不料被告於支付第 6期款項後,未再履行 付款義務,已喪失分期付款之權利,應一次付清貨款65,700 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購買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等件影本 為證,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2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 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