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小調字第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 理 人 何錫欽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九一巷十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B 書 記 官 蔡明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