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2號
KLDM,97,附民,2,200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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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之違反著作權案件,已於民國96年1 月16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2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收文章戳日期參照),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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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