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文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芬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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