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抗字,96年度,59號
CYDV,96,家抗,59,20080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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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炅廷
相 對 人 湯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湯光明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光民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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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