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599號
債 權 人 甲○○
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羅博新即中亞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博新即中亞企業社裁定支付命令 ,未釋明本件執票人為何人?票據讓與何人?經本院於民國 96年1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