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被 告 午○○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被 告 丙○○ 61號 子○○ 巷24號 之2 乙○○ 號 巳○○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被 告 丁○○ 己○○ 甲○○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被 告 丑○○ 號 辰○○原名張曾秀 號 辛○○上 三 人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律師被 告 癸○○ 號 壬○○被 告 寅○○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唐淑民律師 徐慧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一、本件被告庚○○、卯○○、午○○、未○○、丙○○、子○ ○、乙○○、巳○○、丁○○、己○○、丑○○、甲○○、 辰○○、辛○○、戊○○、癸○○、壬○○、寅○○等18人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洪嘉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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