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42號
CYDM,96,易,42,2008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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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王建強律師
      林德昇律師
      謝耿銘律師
被   告 丙○○
           61號
      子○○
           巷24號
           之2
      乙○○
          號
      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丁○○
      己○○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   告 丑○○
           號
      辰○○原名張曾秀
           號
      辛○○
上 三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律師
被   告 癸○○
           號
      壬○○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唐淑民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庚○○卯○○午○○未○○丙○○、子○ ○、乙○○巳○○丁○○己○○丑○○甲○○、 辰○○、辛○○戊○○癸○○壬○○寅○○等18人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 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洪嘉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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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