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彭阿春即紘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瑞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費用等事件
,原告於民國97年1月3日為訴之追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追
加後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零肆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捌
仟叁佰柒拾元,不足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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