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3號
NTDV,97,建,3,200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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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 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鑫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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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鑫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