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 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鑫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