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7年度,2號
NTDV,97,家救,2,200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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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
            . 0
            LI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 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 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 ○○○ ○○○○間請求離婚 事件(即本院九十c年度家補字第四號),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法律扶助申請書、 身份證、戶籍謄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案件概述單、審 查表、結婚證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足佐,經核無不合, 且調閱本院九十七年度家補字第四號離婚卷宗,聲請人非顯 無勝訴之望,亦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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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