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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6年度,2239號
TNEV,96,南簡,2239,2008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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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    告 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 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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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欣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