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小字第336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胡耿源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於其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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